員工績效不達標,想請他走人卻怕被告?律師教你落實「最後手段性」,打造合法、有效的 PIP 績效改善計畫

2026-06-01更新

員工績效不達標,想請他走人卻怕被告?律師教你落實「最後手段性」,打造合法、有效的 PIP 績效改善計畫

每到績效考核期,用人主管與 HR 最頭痛的莫過於處理表現不佳的員工。若績效改善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PIP)僅被視為資遣前的表面功夫,一旦勞資對簿公堂,企業極易因資遣不符合「最後手段性」而面臨敗訴。因此,服務超過 3,000 名客戶的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雷皓明,分享真正合法有效的 PIP 設計原則,和員工拒簽 PIP 的處理方法。協助用人主管和 HR 合法輔導績效不佳員工,提升團隊整體績效。

課程精華

  • PIP 的核心在提供員工改善的機會,目標的設定需符合 SMART 原則,嚴禁以模糊或不合理的目標讓 PIP 流於形式。
  • 員工拒簽 PIP,企業仍可執行相關程序,但不能直接拿當中約定的調職或減薪等處置,當作工作契約的一部分。
  • 要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員工,建議先落實「績效考核、PIP 跟解僱前評估」3 步驟,最小化訴訟風險。

PIP 執行核心:4 步驟 + SMART 原則

PIP 的主要目的,是在員工表現未達績效標準時,透過系統化的計畫幫員工設定具體的改善目標及期程,並提供改善的機會。對公司而言,PIP 除了是資遣員工的前置程序,同時也能了解員工的意願,提供其改善機會。若結束後員工達成目標,企業更能避免資遣及招募新血相關的成本與風險。而要正確使用 PIP,雷皓明律師提醒撰寫計畫時須遵循「SMART 原則」。

  • Specific(明確的):有具體客觀的績效問題與改善目標,避免模糊的闡述或個人感覺。
  • Measurable(可衡量的):以數字、百分比或完成率等數值量化評估標準,以利評估成效。
  • Achievable(可達成的):考量員工的能力、資源與所受訓練確保目標在合理範圍內,避免用過高的目標讓員工直接放棄。
  • Relevant(相關的):確保改善方向跟員工的職務或公司目標有關。
  • Time-based(時限的):設定明確的完成期限與階段性檢查時間點,讓員工有改善的急迫性,成效不如預期時也能及時調整。 PIP 撰寫原則:SMART 原則

圖片來源:《企業年末法律議題全解析:從績效、PIP 到年終獎金的實務要點!》課程畫面截圖

此外在執行流程上,應落實以下 4 步驟。

  1. 績效討論:主管與員工討論不如預期的原因,確認共同改善的必要性及意願。
  2. 計劃制定:設定具體可行的改善目標與方案,並確立評估的標準及時程。
  3. 執行與追蹤:給予員工必要協助並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建議每 1 至 2 週檢討進度,並完整記錄過程。
  4. 結案評估:如達標即可結束計畫。若未達標,可做延長 PIP、調整職務或資遣等選擇。

PIP 執行撇步:員工拒簽處理與最後手段性原則

雖然 PIP 是企業處理績效不佳員工的好工具,但實務上難免會遇到員工拒絕簽署的狀況。對此雷皓明律師提醒,員工不簽名不代表計畫無效,公司還是可以執行相關程序,例如訂定合理明確的目標,和給予相關訓練資源等。若員工執意不改善,後續資遣時企業可主張員工在主觀上能為而不為。但需留意不能直接將 PIP 當中約定的調職或減薪等處置,當作工作契約的一部分,還是要回到《勞動基準法》思考這些處分合不合理。 員工拒簽 PIP 的處理方法

圖片來源:《企業年末法律議題全解析:從績效、PIP 到年終獎金的實務要點!》課程畫面截圖

此外,雖然啟動 PIP 不代表真的會進入資遣程序,但為了確保可能發生的資遣能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企業在執行 PIP 計畫的前後,也該做好績效考核跟解僱前評估,避免被法院判定解僱違法後才發現 PIP 白忙一場。

績效不佳員工處理步驟核心任務企業留存資料
績效考核確立績效不如預期的事實客觀明確的績效評估表,和員工過往考績資料等
PIP 績效改善計畫提供實質輔導與改善機會符合 SMART 原則的計畫書、定期面談紀錄與資源投入證明等
解僱前評估確認資遣屬於最後手段調職討論的面談紀錄,和安置可能性分析等

PIP 績效改善計畫常見 FAQ

員工拒絕簽署 PIP 計畫,公司還可以繼續執行嗎?

可以,員工不簽名不代表計畫失效,公司仍可持續執行相關程序,例如為員工訂定合理明確的改善目標,和提供必要的訓練資源。若員工後續不配合改善,企業資遣時,可據此主張員工在主觀上能為而不為。但須注意,若計畫中涉及調職或減薪等處置,不能因計畫啟動就直接視為契約的一部分,仍須回歸《勞動基準法》評估合理性。

該如何制定有效的 PIP 目標,避免在勞資訴訟中敗訴?

須遵循「SMART 原則」,避免以模糊或不合理的目標讓計畫流於形式,具體的執行標準如下:

  • Specific(明確的):確保目標具體客觀,避免使用個人感覺或模糊描述。
  • Measurable(可衡量的):用數字、百分比或完成率等形式量化評估標準。
  • Achievable(可達成的):考量員工現有能力與資源,確保目標在合理範圍內。
  • Relevant(相關的):確認改善方向與員工職務或公司目標有關聯性。
  • Time-based(時限的):設定明確的完成期限與定期檢查點,以利及時調整。

若 PIP 執行後員工表現仍未達標,可以直接資遣嗎?

不可直接資遣,仍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才能最小化訴訟風險。在資遣前,企業應落實以下 3 步驟。

  1. 績效考核:確保有客觀明確的評估表與過往考績,確立績效不佳的事實。
  2. 落實 PIP:提供實質輔導與定期面談紀錄(建議每 1 至 2 週檢討一次),證明已給予改善機會。
  3. 解僱前評估:確認資遣為最終手段,應包含調職討論的面談紀錄及安置可能性的分析。

績效管理法規課程幫企業和平與不對的員工分手

此次分享了 PIP 的執行要點,和需要留意的處理細節,希望能協助 HR 和用人主管正確使用這項工具,確保人才汰換的過程合法無爭議。而除了勞資都不樂見的解僱,扣薪和降職等較輕微的懲戒,也同樣需留意相關措施是否有誤觸法律紅線。因此,喆律法律事務所除了攜手言果學習,不定期開辦適合人資夥伴與用人主管的法律講座。若想進一步諮詢法律課程,歡迎免費與我們聯繫

內容授權聲明:
本文章內容依據雷皓明律師的講座內容撰寫,並經其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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