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怎麼寫避免無效?從台積電案例看法定 4 要件

2026-04-24更新

競業禁止條款怎麼寫避免無效?從台積電案例看法定 4 要件

核心人才帶著營業秘密跳槽競爭對手,是雇主最深的恐懼。因此 HR 常利用競業禁止條款,與員工約定離職後在一定的期間與區域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相似的競爭業務。但許多企業卻因為「補償金」或「限制範圍」沒訂好,被法院宣告無效時才發現條款白簽了。因此雷皓明律師分享競業禁止條款必備的法定 4 要件與常見地雷,並解析台積電勝訴案例,帶企業主與 HR 有效利用此條款守好營業秘密!

課程精華

  • 競業禁止條款不是簽了就有效,缺乏有效補償或限制範圍過廣會讓條款自始無效。
  • 法律採「實質認定原則」,具從屬性的顧問或承攬契約,仍受競業條款約束。
  • 應僅針對接觸營業秘密的核心人才簽署,無差別的簽署極易被判定為無效。
  • 補償金不得低於工資的 50%,且不應被概括在月薪內。
  • 限制範圍須明確對應實際營業項目,可列舉競爭對手清單來提升法院認可度。

勞基法第 9-1 條規定的 4 要件

競業禁止條款要有效,重點是要滿足《勞動基準法》(後簡稱:《勞基法》)第 9-1 條的 4 大規範,4 要件的重點如下。

  • 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須有《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或機密的客戶名單與獨特服務等能 維持企業優勢的內容。
  • 勞工職務關鍵:勞工工作中確實有機會接觸公司的營業秘密,或參與公司技術的研發。
  • 限制範圍合理:限制期間不超過「2 年」,且區域、職業活動範圍跟就業對象明確且合理。
  • 有合理的補償:每月給予勞工離職時平均工資「50%」以上的補償金。 競業禁止條款 4 要件

避免白簽!造成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的 3 地雷

《勞基法》第 9-1 條的 4 要件看似明確,但當中還是有不少細節需注意,因此以下羅列容易讓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3 種地雷。

  • 限制對象太廣:全面性地要求所有員工簽署,極易被法院認定為權利濫用,公司須識別出需要被約束的人。
  • 限制範圍不合理:期間超過 2 年,區域直接涵蓋全球,和限制的就業對象太寬泛都容易被判定為不合理。
  • 補償金制度有缺失:補償金未達平均工資 50%,或金額沒有薪資中獨立出來,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競業禁止條款可以約束誰?

和公司有勞雇關係,且能接觸公司的營業秘密,或參與公司技術研發的核心員工,如「研發工程師」等。其中,不論勞資雙方簽訂的契約名稱是勞動、承攬還是委任,只要雙方在人格與經濟上具備高度從屬性,就算有勞雇關係。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多久算合理?

法律規定最多「2 年」,但建議考量產業的技術更新速度,將期間設定在「1 年~1 年半」更能說服法院該限制合理。除了禁止期間要合理,禁止的區域和競爭對手也要注意。前者的地理區域應侷限在公司的「實際營業範圍」,後者建議「明確列舉競爭對手名單」,避免使用含糊的「同性質公司」描述。

競業禁止條款補償金如何計算?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的規定,計算補償金時應滿足 2 大條件。

  • 每月補償金在勞工離職時平均工資的 50% 以上
  • 金額高於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表上,勞工居住地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此外,補償金必須「額外給付」,若直接涵蓋在原始薪資內,容易不被法院承認。

項目合法標準
補償金額高於勞工離職前平均工資的 50%,和其居住地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發放時間勞工離職後按月給付或一次性給付
發放形式在發放時單獨列出此項目的明細

補償不是給一半就一定行,給的這一半還要讓他能合理地維持生活。

競業禁止條款案例:台積電前經理判賠 250 萬

雖然競業禁止條款看起來規定很多,但只要把握核心原則,在法院中勝訴的機率仍很高。以下就一起透過台積電的案例,了解他們如何落實法定 4 要件,在前員工跳槽至「長江存儲」及「武漢新芯」後,有效保護自身利益吧!

  • 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台積電的採購價格、供應商名單及產能技術。
  • 勞工職務關鍵:被告在職期間身為採購業務,確實知道採購價格和供應商名單等資料。
  • 限制範圍合理:期間設定 18 個月;區域因全球營運需求設定全球;對象鎖定「半導體晶圓」相關業者。
  • 有合理的補償:被告平均工資約 13 萬元,台積電一次性給付 117 萬元(130,029 x 50% x 18),金額遠高於人均消費支出。 競業禁止條款案例

競業禁止條款範本:4 大撰寫要素

若以「研發工程師」為簽署對象,人資夥伴要確保公司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在法院上不會變成無效的廢紙,撰寫時可檢查內容是否有包含以下 4 要素的內容。

  • 明確定義受保護利益:「乙方於任職期間所參與之『XX 設計架構』、『軟體原始碼』及『未公開之研發專利技術』均屬甲方正當營業利益,乙方承諾離職後負有保密與不任職於競業之義務。」
  • 合理限制範圍:「考量甲方實際營運範圍,乙方同意離職後一年內,不於『本國』、『美國』及『中國』等甲方設有廠區或研發中心之特定區域,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之研發工作。」
  • 訂定補償規則:「甲方同意於乙方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期間,按月給付乙方相當於離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之『50%』作為補償金,此項給付係針對乙方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害之對價。」
  • 約定違約賠償:「若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乙方除應支付甲方乙方離職前 6 個月及離職後迄今,自甲方所受領之一切給付總額的違約金,也應全數返還已自甲方領取之所有競業禁止補償金。」

勞動契約課程幫企業遠離經營風險!

此次分享了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定 4 要件、常見簽署地雷,以及台積電的案例解析與條款範本撰寫重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效發揮競業禁止條款的功能,保護公司營業利益。雖然文中盡可能整理了條款的使用要點,但競業禁止的限制涉及龐大商業利益,建議 HR 與管理層在制訂時仍應諮詢法律人士的建議。因此,言果學習攜手雷皓明律師,提供企業客製化的法律應用培訓,若想進一步諮詢企業內訓相關需求,歡迎免費與我們聯繫

內容授權聲明:
本文章內容依據雷皓明律師的講座內容撰寫,並經其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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